易传
雷电,噬嗑;先王以明罚勅法。 屦校灭趾,不行也。噬肤灭鼻,乘刚也。遇毒,位不当也。利艰贞吉,未光也。贞厉无咎,得当也。何校灭耳,聪不明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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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资治通鉴》汉纪·汉纪二十八
《资治通鉴》汉纪·汉纪二十七